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24-09-04 10:26 作者:焦作市投融资服务中心 阅读量:9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13 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基金实施方案的通 知》(豫财企〔2015〕162号)(以下称《实施方案》)及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是指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由省财政出资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设立的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政府投资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采取政府与相关机构等出资方式设立。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围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按照政策性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把基金具体运作及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市、县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共同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规模,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采取有限合伙、公司制和契约制等国家允许的形式设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是指根据 《实施方案》由分管副省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和作为发起人的金融机构等组成的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是指金融机构等按照《实施方案》选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省财政厅委托代表省财政向基金出资、行使出资人权益的河南农开产业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开基金”);市、县政府是指子基金设立地的政府;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指由基金管理人、财政出资人代表、金融机构代表组成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基金投资领域、支持方向等,不干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第七条 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

省财政厅:积极做好基金筹备工作,整合统筹财政资金,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做好基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积极协调市县工信部门做好基金 筹备工作,研究制定基金年度投资策略,为基金投资项目收集提供协调服务。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基金筹备工作,参与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履行基金行业监管职责。

省科技厅: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项目收集工作并提供协调服务,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研究基金年度投资策略。

金融机构职责:出资参股设立基金并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选择专业管理团队(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建立完善的基金运作流程;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基金运行的定期报告制度;建立预警机制,防范和及时化解风险。

第八条 市县政府职责:

出资参股设立子基金,确定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投资领域,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托管理财政出资,作为基金的财政资金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职责;

(二)负责对省中小企业基金财政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 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根据参股基金章程(协议)约定,及时拨付资金。

(三)参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的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报财政出资人同意后代表财政出资人签订参股基金章程(协议)等;

(四)代表省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但不干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日常的经营管理;

(五)监督母基金对子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

(六)负责建立基金运行的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七)建立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工作推进机制,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加快基金投资。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基金设立方案,并完成基金设立;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项目、子基金遴选机制、尽职调查流程、投资决策程序、风险管控机制和投后管理制度;

(三)对拟投项目和拟设子基金进行初步筛选、立项、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拟定投资方案、撰写投资建议书、出 具风控意见、组织召开投决会、实施投资、投后管理、提出和执行投资退出方案等;

(四)负责按照受托管理机构要求及时报送子基金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等。

第三章 基金架构

第十一条 初期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母基金由省财政出资与中原银行等共同设立,初期规模100亿元,其中省财政出资10%、中原银行募集资金出资90%。

第十二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遵循引导性、精准化、 专业化和市场化原则,采用引导市、县设立子基金和基金直接投资方式。

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以及国家和 我省政策限制类行业。基金闲置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

第十三条 基金重点投向省内工业、农业、科技、教育、 文化等各行业领域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具有在产品、技术、 渠道等方面拥有核心竞争力,并且风险可预期的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总体框架采取母子基金模式,省中小企 业发展基金为母基金,子基金由母基金以参股方式,在市、县发起设立,将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辐射至全省。

第十五条 基金设立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责基金具体投资运作的决策。投决会成员按单数 设置,由基金管理人、财政出资人代表、金融机构人员参加,决策方式在基金章程(协议)中明确。

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实现的收益和本金收回后,应按照 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其中财政投资实现的收益及退出投 资收回的资金继续用于滚动发展,扩大基金规模。扩大基金规模办法可依据本办法管理。

第四章 子基金设立流程

第十七条 子基金设立区域为河南省内,市、县政府及 相关部门确定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投资领域,做好项目对接。

以有限合伙、公司制和契约制等国家允许的形式在市县设立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 子基金设立采取母基金出资、当地政府出资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

子基金具体出资结构,可根据子基金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人按照母基金规定制定实施方 案,明确子基金资金来源、项目池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期 限、投资比例、投资决策流程、收益分配、考核和激励以及退出机制等事项。

第二十条 子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实施方案报送交母基金管理人,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召开投决会会议,对投资子基金事项进行表决,并就子基金投资决策全过程撰写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管理人将表决结果及专项报告向各有限合伙人报备,并根据表决结果向相关子基金管理人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根据经母基金投决会表决通过的相关方案开展子基金的设立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管理人可同时担任子基金管理人或者采取其他合适途径参与子基金的运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应设立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各子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重点、投资方式原则上与母基金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来源为市、县相关主管部 门推荐,以及其他出资人目标客户及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的项目,具体以各子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筹备过程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加大宣传。

第五章 子基金及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确定流程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池,入池企业由省相关部门、其他出资人、市县相关机构、基金管理人等推荐的项目汇集组成。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可在其管理的企业项目库 中选择项目,或通过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方式征集项目, 向母基金推荐;其他出资人可在其目标客户中选择项目向母基金推荐;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征集或自行挖掘项目向母基金推荐;母基金汇总以上项目后可以用来直接投资,也可以按照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情况,将项目池中项目向子基金推荐。

子基金在接受各个市县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推荐项目的基础上,并接受母基金推荐的项目,建立子基金项目池。

第二十八条 入池项目及企业应当符合基金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

第二十九条 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各自基金规模的10%,股权投资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投后股权比例的20%。

第三十条 母子基金根据项目池中项目的不同阶段和情况将其分为基础项目池、关注项目池、拟尽调项目池、拟投项目池、投资项目池。以上各类项目池项目的筛选及转移分别对应项目的初选、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初选环节,母子基金管理人对基础项目池,就项目基础财务指标、行业状况、企业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初步筛选形成关注项目池。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立项环节,由子基金管理人与企业开展进一步接触,收集资料并对企业进行实地查看,了解项目真实情况;实地核查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投资标准、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企业,由子基金管理人列入拟尽调项目池。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尽调环节,对于列入拟尽调项目池的企业,由基金管理人组织中介机构(选取标准参照银行项目尽调中介机构入库标准)进行尽职调查,并编写尽职调查报告。母子基金管理人对完成尽职调查的项目进行再次评审,再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拟投项目池。

第三十四条 在投资决策环节,对通过再次评审的项  目,由母子基金管理人与企业进行谈判,就主要投资条款达  成一致,并形成投资建议书;母子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部  门出具风险控制意见,子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对项目进行表决。经母子基金投决会等机构批准的项目,列入投资项目池。

第三十五条 对投资项目,可采取股权投资、投贷(债)联动等方式进行投资,确保资金投向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第三十六条 在投资实施中,母子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下达划款指令,银行划拨投资款;并安排投后管理人员对已投项目进行持续跟踪。

第六章 基金投后管理及信息报送

第三十七条 母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母子基金所投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并按季、半年度、年度进行报告。同时,子基金管理人在对具体投资项目做出决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对该项目表决的相关资料向农开基金报备;基金投决会做出投资项目退出的决议或投资项目清算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项目退出或清算相关资料向农开基金报备。

第三十八条 母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投资子基金进行投后管理。编写已投子基金情况报告按半年度、年度进行报告,连同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一并提交母基金投决会审核后,送交各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 要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对可预见性的重大事项,子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重大事项发生前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母基金投决会,母基金投决会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自行处理或送交各有限合伙人。

当不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 事后3个工作日内向母基金投决会报告,母基金投决会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自行处理或送交各有限合伙人。

第四十条 母子基金发生具有重大潜在风险的事项时, 母子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在3 个工作日内向母基金投决会报告,母基金投决会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自行处理或送交各有限合伙人。

第七章 基金风险防控机制

第四十一条 基金实行托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四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投决会应当审慎审查关联交易。

第四十三条 建立基金运行情况审计制度,由省财政厅负责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基金运行及业绩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具有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督的权利,并对基金的运作绩效进行评价。

第八章 基金的退出

第四十五条 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股东回购、IPO上市退出、新三板挂牌退出、并购退出、股权转让、债权类投资到期收回本息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 子基金退出按协议约定执行,当子基金符合退出条件时,由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提出子基金退出方案 提交母基金管理人;母基金管理人召开投决会对退出方案进 行表决。退出方案相关会议召开时,母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有权派观察员参加。

子基金退出方案表决通过后,子基金管理人按照该方案 进行退出操作;母基金管理人就该子基金存续期间经营运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专项报告,送交各有限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设立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财政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九章 收益分配的考核激励

第四十八条 省财政厅牵头对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 基金考核分为基金的整体考核和基金的年度考核两个部分:

(一)基金的整体考核。在基金清算结束后,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的整体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财政资金的募集和放大效果、基金运营管理的规范性、基金的投资效益。

(二)基金年度绩效考核。根据基金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指标为基金制度建设、决策流程的执行程度、目标进度的达成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

第五十条 基金实体收益分配先回本后分红。为增强对 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存续期内分红时,对门槛收益率以内的收益,省财政出资和基金管理人出资部分最后参与分红;对超过门槛收益率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先提取10%的绩效奖励,剩余部分原则上由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财政资金实现的收益及退出投资收回的资金继续用于滚动发展,扩大基金规模。

第五十一条 根据基金整体绩效考核情况,给予受托管 理机构业绩奖励。考评评级为“优”或“良”时,分别按政府出资净收益部分的20%或15%作为业绩奖励,激励受托管理机构。具体按豫财金〔2017〕13号文件执行。

第十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财政出资资金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 省财政厅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 费,日常管理费从收益中支取。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当年第一季度内支付上年的日常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上年12月底已累计拨付被投资单位尚未回收财政出资额的1%以内,具体按豫财金〔2017〕13号文件执行。

第五十四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鼓励专业管理团队创新,对单个投资项目承认投资风险,给予一定的投资失败容忍度。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惩。对受托管理机构未能认真履职尽责的将终止委托并按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8日起实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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